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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乙二醇相关条款的公告

时间:2014-07-02 09:07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指定交收仓库:

  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乙二醇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渤海商品交易所决定对乙二醇电子交易合同、交收办法及仓储费用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要点

修订前

修订后

1

最小交收申报量

1、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50吨,且须是50吨的整数倍;

2、卖方交易商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50吨,且必须是50吨的整数倍;

3、买方交易商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50吨,且必须是50吨的整数倍;

1、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100吨,且须是100吨的整数倍;2、卖方交易商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100吨,且必须是100吨的整数倍

3、买方交易商单次申报交收的乙二醇商品数量必须满足同一交收仓库交收申报量不得低于100吨,且必须是100吨的整数倍

2

仓储费用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天首期费用(含码头费):70元/吨

江苏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0天首期费用(含码头费):50元/吨

  相关调整内容将于2014年7月7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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