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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5年2月放开地方炼油企业(下称地炼企业)的进口原油使用权之后,相关企业对原油的进口权也有望放开。这在便利地炼企业现货经营的同时,也有利于其未来更好地参与原油期货。 23日,商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请进口原油需具备9方面条件,其中包括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拥有不低于30万吨的原料油仓储能力和不低于5万吨的进口原油码头。 “《通知》解决的是原油的市场流通问题,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253号文件是遥相呼应的,是进口原油政策放开的又一个重要步骤。”中国石油(601857,股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原油部首席经济师佘建跃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在其发布的《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五家地炼企业获得了进口原油使用权资质,分别是东明石化750万吨/年的配额,盘锦北燃700万吨的配额,弘润石化530万吨的配额,利津石化350万吨的配额,垦利石化252万吨的配额。 虽然进口原油使用权已在逐步放开,但对于地炼企业来说,它们更看重的或许还是原油进口权的放开。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原油进口权,地炼企业往往要通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化、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原油。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