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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对清明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时间:2013-03-30 09:21来源:网络 作者:李俊青 点击: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微博]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月26日下午均对清明节前后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以下为各交易所通知全文:

  大商所

  关于2013年清明节期间调整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3〕7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3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3年4月2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各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6%,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5%。

  2013年4月8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各品种自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郑商所

  关于清明节期间调整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

  郑商发〔2013〕70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期间部分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2013年4月2日结算时起,普通、油、菜籽粕、优质强筋小麦(WH )、菜籽油(OI )和早籼稻(RI )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6%。

  二、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上述6个品种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并提醒投资者强化风险意识,有效防范风险。

  特此通知。

  2013年3月26日

  上期所

  关于做好2013年清明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3-03-26

  上期发[2013]41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指定交割仓库:

  2013年清明节临近,根据我所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公告,4月4日至6日为节假日休市。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前后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2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6%,涨跌幅度限制由3%调整为4%;

  铜、锌、螺纹钢、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铅、天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仍按现行规则执行。

  二、2013年4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为5%,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4%;

  铜、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4%;

  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5%;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8%,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6%;

  螺纹钢、线材、黄金、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各会员单位及时落实相关合约的交割准备工作。FU1304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3月29日,交割日为4月1日、2日、3日和8日、9日。请会员单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交割意向,提前检查用于合约交割仓单的数量和有效期限,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报和开具工作,切实防范交割风险。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投资者的持仓及风险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严格投资者的出入金管理,节日期间做好技术系统的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请相关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和指定交割仓库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提醒投资者谨慎运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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