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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轧卷板电子交易合同主要条款(2011年11月修订)

时间:2011-12-05 16: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2011-11-28 来源: 渤海商品交易所
 
  交易品种
  热轧卷板
  交易单位
  1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价单位
  1元/吨
  每日涨跌幅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合约期限
  连续交易
  交易时间(北京时间)
  夜市19:00~3:00,早市9:00~11:30,午市13:30~16:00
  交割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每交易日16:00~16:15
  中间仓申报时间(北京时间)
  每交易日16:15~16:30
  质量标准
  标准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5.75mm的热轧卷板。
  替代品:符合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现行标准的牌号为Q235(包括A、B、C各等级)或SS400的宽度1500mm,厚度9.75mm、9.5mm、7.75mm、7.5mm、5.8mm、5.7mm、5.6mm、5.5mm、4.75mm、4.5mm、3.75mm、3.5mm的热轧卷板。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小交割单位
  30吨
  履约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20%
  交易所收取交易手续费
  0.2‰
  交割手续费
  5元/吨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延期交割补偿金费率
  0.8‰/日
  商品代码
  BRC
  上市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说明:
  一、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渤海商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上述内容将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交割单位
  热轧卷板的最小交割单位为30吨,交割申报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三、质量规定
  1.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质量应该符合合约中的规定。
  2.截至交割配对成功之日出厂日期超过6个月的热轧卷板不得用于实物交割。
  3.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4.单次热轧卷板交割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5吨。
  5.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每卷卷重必须大于25吨,出入库至少拥有两道完好捆扎带。
  6.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割的热轧卷板数量与厚度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交割热轧卷板的数量
  交割热轧卷板的厚度
  不高于1000吨
  符合合约中的规定即可
  高于1000吨,且不高于3000吨
  不低于三个厚度规格,并且同一厚度规格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0%
  高于3000吨,且不高于9000吨
  不低于四个厚度规格,并且同一厚度规格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0%
  高于9000吨
  不低于五个厚度规格,并且同一厚度规格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4%
  四、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热轧卷板,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五、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具体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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