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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3-06-27 11:26来源:网络 作者:李俊青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菜籽油(红蜻蜓)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菜籽油(红蜻蜓)

  1.2 商品代码:BROH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菜籽油数量为   升。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菜籽油的含税单价为   元/升。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提货点。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菜籽油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菜籽油(红蜻蜓)交收的菜籽油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四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质量指标如下:

 

项目
质量指标
四级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黄35 红7.0
气味、滋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水分及挥发物/(%)≤
0.20
不溶性杂质/(%)≤
0.05
酸值(KOH)/(mg/g) ≤
3.0
过氧化值/(mmol/kg)
6.0
加热试验 280℃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蓝色值增加小于0.5
溶剂残留量/(mg/kg)
≤50
黄霉素毒素B1/(μg/kg) ≤
10
总砷/(mg/kg) ≤
0.1
铅/(mg/kg) ≤
0.1
棉籽油定性试验
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TBHQ/(g/kg) ≤
0.2

  6.2替代品为符合GB 1536—2004《菜籽油》的一级非转基因菜籽油,包装规格为5L/瓶,相关差价信息详见官网公示,质量指标如下:

 

项目
质量指标
一级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5.4mm)≤
黄20 红2.0
气味、滋味
无气味、无异味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
0.05
不溶性杂质/(%)≤
0.05
酸值(KOH)/(mg/g) ≤
0.20
过氧化值/(mmol/kg)
5.0
烟点/℃≥
215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黄霉素毒素B1/(μg/kg) ≤
10
总砷/(mg/kg) ≤
0.1
铅/(mg/kg) ≤
0.1
TBHQ/(g/kg) ≤
0.2

  6.3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4 用于交收的菜籽油的保质期为距生产日期18个月,详见瓶体包装标注。距生产日期12个月内的菜籽油,可用于实物交收。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应买方需求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未提供足额数量的货物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菜籽油(红蜻蜓)商品代码为BROH。

  二、菜籽油(红蜻蜓)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升,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升,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升。

  三、交易所收取菜籽油(红蜻蜓)交易手续费为0.01元/升。

  四、菜籽油(红蜻蜓)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20升,交收申报数量为20升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2元/20升。 ­

  五、菜籽油(红蜻蜓)指定生产企业授权的具备菜籽油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经交易所核准后,可进行菜籽油(红蜻蜓)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立或对已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买入转让;未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不得进行菜籽油(红蜻蜓)电子交易合同卖出订立或对已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买入转让。

  六、当菜籽油(红蜻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亿升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菜籽油(红蜻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亿升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00万升。

  七、菜籽油(红蜻蜓)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八、菜籽油(红蜻蜓)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菜籽油(红蜻蜓)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菜籽油(红蜻蜓)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菜籽油(红蜻蜓)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菜籽油(红蜻蜓)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菜籽油(红蜻蜓)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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