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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原酒(崃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原酒(崃岭) 1.2 商品代码:BOLL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原酒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原酒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原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原酒(崃岭)交收的原酒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企业标准Q/SFY0001S-2012《浓香型白酒原酒企业标准》(附件一)的纯粮优级浓香型原酒的新酒,结算标准浓度为60%vol。质量指标如下:
6.2买方如有纯粮优级原酒的年份酒交收需求,如6月酒、1年酒、2年酒,可与卖方协议处理,相关质量标准及差价如下:
6.3净含量的检验按行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附件五)执行。 6.4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原酒,应当是同一年份、同一质量标准的原酒。 6.5原酒《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6.6原酒结算重量为《厂库存货凭证》记载的实际浓度(60-72%vol)按60%vol标准浓度折算的重量,即原酒实际重量*(1+加浆系数)(折算说明详见附件六);买方货款结算以原酒结算重量为依据,买方提货时以货物实际重量为准。 6.7 原酒实物重量的自然损耗为半年内不超过0.4%(含半年),以原酒实际重量为计算依据,该损耗由买方承担。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售后技术服务 10.1买方可向卖方申请原酒售后技术服务等相关衍生服务,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十一、货物代保管服务 11.1买方可与卖方协商货物代保管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详见附件),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11.2在代保管期内,发生保管货物灭失、污染、损坏的,卖方应在代保管期满后向买方另行交付同质同量的原酒,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如卖方无法交付同质同量的原酒的,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 11.3在代保管期内卖方无法继续提供保管服务的,可与买方协商择日提货,在约定期限内安排货物出库,且不得向买方收取期间保管费用;如买方无法提货的,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自行处置。 11.4代保管违约金可申请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如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卖方不予赔偿。 十二、违约责任 12.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2.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2.2.1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货物的; 12.2.2卖方在规定交收期限内未提供符合《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的; 12.2.3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2.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免责条款 13.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3.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四、合同的签署 14.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4.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五、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5.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5.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5.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原酒(崃岭)商品代码为BOLL。 二、原酒(崃岭)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原酒(崃岭)交易手续费为0.03元/公斤。 四、原酒(崃岭)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 100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00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0元/1000公斤。 五、当原酒(崃岭)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50万吨时,单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原酒(崃岭)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50万吨时,单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10万吨。 六、原酒(崃岭)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原酒(崃岭)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原酒(崃岭)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原酒(崃岭)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原酒(崃岭)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原酒(崃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原酒(崃岭)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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