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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天然橡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天然橡胶(橡胶谷) 1.2 商品代码:BRURV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天然橡胶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天然橡胶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及关税的价格)为 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天然橡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天然橡胶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距生产日期(以原厂质检证书日期为准)1年以内(含1年),由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生产的质量符合原产国同级别技术指标的20号标准胶。具体指标如下:
注:SMR指马来西亚标准胶、STR指泰国标准胶、SIR指印尼标准胶。上述质量标准参见马来西亚《天然橡胶等级的品质与包装国际标准(绿皮书)》的相关规定,泰国跟印尼的本国技术标准均参照该文件拟定。 6.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天然橡胶, 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质量标准、同一工厂、同一批次的天然橡胶。 6.3用于交收的20号标准胶统一使用标准胶用塑胶薄膜包裹、36块置于内衬塑胶布的托盘中,每托盘重1.26吨,不允许拆包。 6.3《仓库存货凭证》统一为100.8吨/张的标准凭证。 6.4实物交收重量为《仓库存货凭证》的整数倍。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7.2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的1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易结算细则》、《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收外币结算注意事项》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货权变更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提供全套相关单据以配合买方完成海关货权的变更或通关手续以及仓库货权的变更。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买方构成违约: 10.1.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 10.1.2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货物有无异议并提交办理海关手续和银行付汇所需单据的。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仓库存货凭证》的; 10.2.2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3未及时提交全套相关单据以实现海关货权变更或报关手续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天然橡胶(橡胶谷)商品代码为BRURV。 二、天然橡胶(橡胶谷)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5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天然橡胶(橡胶谷)交易手续费为0.05% 。 四、天然橡胶(橡胶谷)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5元/吨。 五、天然橡胶(橡胶谷)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天然橡胶(橡胶谷)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 七、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天然橡胶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收外币结算注意事项》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天然橡胶(橡胶谷)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天然橡胶(橡胶谷)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天然橡胶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