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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3-12-25 09:26来源:网络 作者:李俊青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铅锭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铅锭

  1.2 商品代码:BPB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铅锭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铅锭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铅锭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铅锭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 469-2005《铅锭》中牌号Pb99.994的铅锭,其中铅含量不低于99.994%。化学成分如下:

牌号
化学成分/%
Pb  不小于
杂质,不大于
    Ag Cu Bi As Sb Sn Zn Fe Cd Ni 总和
Pb99.994
99.994
0.0008
0.001
0.004
0.0005
0.0008
0.0005
0.0004
0.0005
-
-
0.006
  注:铅(Pb)的含量为100%减去实测杂质总和的余量。

  6.2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每锭重量为48kg±3kg、42kg±2kg、40kg±2kg、24kg±1kg。

  6.3   用于交收的铅锭必须打捆包装,打包带需为聚酯打包带,井字型捆扎。

  6.4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

  6.5   用于实物交收的铅锭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库房内。

  6.6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铅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7   《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后自动注销。

  6.8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登记的铅锭重量为25吨,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溢短不超过0.5吨。

  6.9   铅锭交收的实物磅差不超过±0.1%。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卖方未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的;

  10.2.2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铅锭商品代码为BPB。

  二、铅锭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5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铅锭交易手续费为0.04%。

  四、铅锭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25吨,交收申报数量为25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吨。

  五、铅锭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铅锭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七、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铅锭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铅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铅锭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铅锭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铅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铅锭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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