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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1-10 09:41来源:网络 作者:李俊青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新疆枣(好牌)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新疆枣(好牌)

  1.2 商品代码:C20004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新疆枣(好牌)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新疆枣(好牌)的含税单价为   _____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新疆枣(好牌)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新疆枣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引用标准GB/T5835—2009《干制红枣》的新疆若羌红枣二等品,质量指标如下:

产品名称
等级
果形和果实大小
品质
损伤和缺陷
含水率/%
容许度/%
总不合格果百分率/%
新疆若羌红枣
二等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果大小均匀
肉质较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浆头果。允许病虫果、破头、油头果和干条四项不超过10%(其中病虫果不得超过5%)
不高于28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6.2替代品为符合引用标准GB/T5835—2009《干制红枣》的新疆和田骏枣及若羌红枣一等品及三等品,质量指标如下:

产品名称
等级
果形和果实大小
品质
损伤和缺陷
含水率/%
容许度/%
总不合格果百分率/%
新疆和田骏枣
一等品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果大均匀
肉质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桨头、不熟果和病果。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5
不超过5
新疆若羌红枣
一等品
果形饱满,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肉质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7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桨头、不熟果和病果。虫果、破头果、油头果三项不超过5%
不高于28
不超过5
不超过5
新疆和田骏枣
二等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果大小均匀
肉质较肥厚,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5%,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果。允许浆头不超过2%,不熟果不超过3%,病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10
不超过10
 
新疆和田骏枣
三等品
果形正常,果实大小均匀
肉质肥瘦不均,允许有不超过10%的果实色泽稍浅,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果。允许浆头不超过5%,不熟果不超过5%,病虫果、破头果两项不超过10%(其中病虫果不得超过5%)
不高于25
不超过15
不超过20
 
新疆若羌红枣
三等品
果形正常,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肉质肥瘦不均,允许有不超过10%的果实色泽稍浅,身干,手握不粘个,总糖含量≥60%,一般杂质不超过0.5%
无霉变果。允许浆头、病虫果、破头、油头果和干条五项不超过15%(其中病虫果不得超过5% )
不高于28
不超过15
不超过15

  6.3 新疆枣运输合理损耗:按不超过1%执行。

  6.4新疆枣(好牌)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6 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新疆枣保质期(包装盒上标注)1年。

  6.5 16:15-16: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卖方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新疆枣(好牌)商品代码为C20004。

  二、新疆枣(好牌)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1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新疆枣(好牌)交易手续费为0.1元/公斤。

  四、新疆枣(好牌)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1元/公斤。

  五、当新疆枣(好牌)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2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和)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新疆枣(好牌)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2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和)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4000吨。

  六、新疆枣(好牌)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新疆枣(好牌)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八、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新疆枣(好牌)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新疆枣(好牌)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新疆枣(好牌)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新疆枣(好牌)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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