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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5-27 09:3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大红八角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大红八角

  1.2 商品代码:CM000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大红八角数量为  公斤。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大红八角的含税单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大红八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大红八角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水分含量≤15%,其它指标符合国家标准GB/T 7652—2006的二级大红八角,理化指标如下表所示:

 

类别

级别

项目

果体大小/(个/kg)

碎口率/(%)

杂质含量/(%)

水分含量/(%)

总灰分含量/(%)

挥发油含量/(%)

大红

二级

≤1200

≤10

≤1.0

≤15

≤3.0

≥7.5

  6.2大红八角电子存货凭证有效期为大红八角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大红八角存货凭证自动注销,不可用于实物交收。

  持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在存货凭证有效期满时,可对该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重新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缴纳仓单注册费用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大红八角保质期(包装上标注)24个月。对应的大红八角生产日期超过 18个月的,不能重新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

  6.3大红八角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在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协助交易商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不重新检验的,过期存货凭证不可以用来进行申报交收;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质量规定,而指定生产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调换货的,仓库对其新存货凭证的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6.4大红八角出库水分含量允许范围≤15%。

  6.5 大红八角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允许范围±1%。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未能及时提交足额数量货物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大红八角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大红八角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大红八角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大红八角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大红八角商品代码为CM0002。

  二、大红八角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2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大红八角交易手续费为0.01元/公斤。

  四、大红八角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30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30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05元/公斤。

  五、当大红八角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大红八角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万吨。

  六、大红八角品种的单一交易商每日交收申报量限额为800吨,品牌生产企业每日买交收申报量限额为400吨。

  七、大红八角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八、大红八角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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