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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6-07 09:49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葡萄酒(酒联)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葡萄酒(酒联)

  1.2 商品代码:C5000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葡萄酒数量(单位:箱):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葡萄酒的含税单价为  元/箱。

  四 .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葡萄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葡萄酒(酒联)交收的葡萄酒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中国葡萄酒标准GB15037-2006规定,葡萄酒(酒联)指定葡萄酒生产企业加工生产的等级为优良品的干红葡萄酒,包装规格为每瓶750毫升、6支装整箱的成品干红葡萄酒。质量指标如下:

技术要求

项目

质量指标

检验依据

优良品

感官要求

色泽

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

国标GB/T 15037-2006《中国葡萄酒标准》

澄清程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1年的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香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和酒香,陈酿型葡萄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

滋味

具有纯正、优雅、爽悦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标示的葡萄品种及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理化指标

酒精度(20摄氏度)(体积分数)/(%)≥

7.0

总糖(以葡萄糖计)/ (g/L)≤

4.0

干浸出物 / (g/L)≥

18.0

挥发酸(以乙酸计)/ (g/L)≤

1.2

总二氧化硫(mg/L)≤

250

卫生指标

按国标GB2758《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规定》(附件二)执行

净含量检验

按行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附件三)执行

注: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g/L时,含糖最高为9.0g/L;

  6.2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葡萄酒,应当是符合葡萄酒(酒联)指定的交收品牌中同一质量指标的葡萄酒。

  6.3生产日期超过两年的葡萄酒不得用于实物交收,两年是以货物配送日期为截止日。

  6.4葡萄酒《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生产日期超过两年的葡萄酒不得用于实物交收。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上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未能及时提交足额数量货物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葡萄酒(酒联)商品代码为C50002。

  二、葡萄酒(酒联)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箱,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箱,最小变价单位为0.2元/箱。每箱由6支装规格为750毫升的成品干红葡萄酒包装而成。

  三、交易所收取葡萄酒(酒联)交易手续费为0.4元/箱。

  四、葡萄酒(酒联)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 1箱,交收申报数量为1箱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箱。

  五、当葡萄酒(酒联)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30万箱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葡萄酒(酒联)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30万箱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6万箱。

  六、葡萄酒(酒联)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葡萄酒(酒联)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葡萄酒(酒联)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葡萄酒(酒联)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葡萄酒(酒联)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葡萄酒(酒联)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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