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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稀土镨钕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稀土镨钕 1.2 商品代码:B40016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镨钕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镨钕的净价(即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稀土镨钕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稀土镨钕交收仓库和厂库,该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和厂库详见交易所公告。 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稀土镨钕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 标准品为质量符合表I规定的牌号为Nd-P20的稀土氧化镨钕。 表I:稀土氧化镨钕各化学元素含量标准
6.2 表II中牌号为Nd-P25的稀土氧化镨钕,表III中牌号为Nd-P20和Nd-P25的稀土镨钕金属可作为替代品用于交收。 表II:稀土氧化镨钕各化学元素含量标准
表III:稀土镨钕金属各化学元素含量标准
6.3 稀土镨钕的包装为铁桶包装,包装桶上需印有产品的批次编号,每桶稀土镨钕净重50公斤,其中:1、稀土氧化镨钕包装为(直径 380mm高 430mm的漆包铁桶,每桶稀土氧化镨钕净重50公斤)2、稀土镨钕金属包装为直径 310mm高270mm 的漆包铁桶,每桶稀土镨钕金属净重 50公斤)。 6.4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稀土镨钕,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牌号、同一包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5 每一张存货凭证登记稀土镨钕的重量为50公斤的整数倍,最大登记重量为5000公斤。 6.6稀土氧化镨钕和稀土镨钕金属《仓库存货凭证》以及《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日期起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仓库存货凭证》或者《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6.7 实物交收磅差不超过±0.1%,货物过磅重量不低于标签毛重的99.9%。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有效《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稀土镨钕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稀土镨钕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稀土镨钕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镨钕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稀土镨钕商品代码B40016 二、稀土镨钕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 0.2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稀土镨钕交易手续费为0.06%。 四、稀土镨钕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 0.2元/公斤。 五、当稀土镨钕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3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稀土镨钕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3万吨时,单个买方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6000吨。 六、稀土镨钕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稀土镨钕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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