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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8-29 09:11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祁门红茶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祁门红茶

  1.2 商品代码:CT0003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祁门红茶数量(单位: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祁门红茶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祁门红茶的交收地点是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仓库和提货点。

  4.2买方可到指定交收厂库、仓库或提货点自行提货,也可委托交收运营中心配送。

  4.3 持有本公司发行流通的《祁门红茶产品茶叶券》(详见《祁门红茶交收茶叶券流通使用管理办法》)的买方可选择到指定交收厂库、仓库或提货点提货,也可委托交收运营中心配送。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祁门红茶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 标准品为二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该标准品符合DB34/T 1086-2009。具体质量标准如下表1:

  表1  祁门红茶标准品:二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质量标准

 

鲜叶要求

一芽二叶、一芽三叶为主

 

理化指标

水分/%   ≤

7.0

总灰分/%   ≤

6.5

粉末/%   ≤

1.0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   ≥

50.0

水浸出物/%   ≥

34.0

粗纤维/%   ≤

13.0

  6.2 替代品包括特级、一级、三级、四级、五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替代品需符合DB34/T 1086-2009。具体质量标准如下表2:

  表2  祁门红茶替代品:各级春季祁门工夫红茶质量标准

 

鲜叶要求

特级

一芽一叶、一芽二叶为主

一级

一芽二叶为主

三级

一芽三叶为主

四级

一芽三叶、一芽四叶为主

五级

一芽四叶、嫩对夹叶为主

理化指标

水分/%    ≤

7.0

总灰分/%     ≤

6.5

粉末/%     ≤

1.0

水溶性灰分(占总灰分)/%   ≥

50.0

水浸出物/%   ≥

34.0

粗纤维/%    ≤

13.0

 

 

 

 

  6.3 《祁门红茶茶叶券》对应祁门红茶的交收标准品,1张茶叶券对应4斤祁门红茶交收标准品。关于《祁门红茶茶叶劵》具体细则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茶叶劵管理办法(暂行)》。

  6.4 祁门红茶产品的交货状态为袋装,每袋净重量2斤。袋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质量品级、生产日期、保质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防雨防潮标示。买方若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5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祁门红茶,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年份的祁门红茶,且以该组产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6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质量规定的祁门红茶自生产日期起24个月内可入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自生产日期起超过3年的祁门红茶不可用于实物交收。祁门红茶保质日期(包装上注明)为3年。

  6.7 祁门红茶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指定交收厂库和仓库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和《仓库存货凭证》应附有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8 祁门红茶出库水份含量允许范围≤7%。

  6.9 祁门红茶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允许范围±1%。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收的货物不符合本合约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能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的。

  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的《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祁门红茶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祁门红茶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祁门红茶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祁门红茶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祁门红茶商品代码为CT0003。

  二、祁门红茶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2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5元/斤。

  三、交易所收取祁门红茶交易手续费为0.045元/斤。

  四、祁门红茶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2斤,交收申报数量为2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25元/斤。

  五、祁门红茶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除生产企业外的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的单边订货限额为400000斤。

  七、祁门红茶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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