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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9-03 09:07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松节油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松节油

  1.2 商品代码:B5001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节油数量为(单位:吨):_________。

  三、订货价格

  3.1 松节油产品的价格为指定交收仓(厂)库净水价(即含税不含包装价)。

  3.2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节油的含税单价为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厂)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松节油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松节油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定价标准品为质量符合脂松节油GB/T12901—2006规定的脂松节油且α蒎烯含量+β蒎烯含量=88%,β蒎烯含量<20%,其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外观

颜色a

相对密度

 QUOTE <

折光率

蒎烯含量

b/(%)

β-蒎烯含量

初馏点/℃>

馏程c/(%)≥

酸值/(mg/g)≤

定价标准品

透明、无水、无杂质和悬浮物

无色

0.870

1.4650~1.4740

88

β<20%

150

90

0.5

a 必要时可通过铂—钻颜色号来判定松节油的颜色,标准品应在0~35(含35)

b 蒎烯包括α-蒎烯和β-蒎烯含量之总和。

c 至170℃时馏出脂松节油的体积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6.2交收品为质量符合脂松节油GB/T12901—2006规定的且α-蒎烯和β-蒎烯含量总和(简称两蒎含量)大于等于85%的脂松节油,质量标准如下:

项目

外观

颜色a

相对密度

 QUOTE <

折光率

蒎烯含量

b /(%)

β-蒎烯含量

初馏点/℃>

馏程c/(%)≥

酸值/(mg/g)≤

交收品

一类

透明、无水、无杂质和悬浮物

无色

0.870

1.4650~1.4740

≥85

β<20%

150

90

二类

20%≤β≤30%

三类

β>30%

 

a 必要时可通过铂—钻颜色号来判定松节油的颜色,标准品应在0~35(含35)

b 蒎烯包括α-蒎烯和β-蒎烯含量之总和。

c 至170℃时馏出脂松节油的体积分数的数值,以%表示。

  6.3硫酸盐松节油和两蒎含量小于85%的脂松节油实行协议交收。

  6.4 磅差:以交收仓(厂)库地磅计量为准,合理磅差±0.2%。

  6.5包装:不带包装。

  6.6溢短:±5%。

  七、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

  10.2.2 未及时足量交付存货凭证对应货物的;

  10.2.3未及时开具相应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松节油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松节油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松节油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松节油商品代码为B50012。

  二、松节油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5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松节油交易手续费为0.08%。

  四、松节油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吨,交收申报数量为1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0元/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五、当松节油单边总订货量大于2万吨时,每个交易商松节油单边订货上限为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松节油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2万吨时,每个交易商松节油单边订货上限为4000吨。

  六、松节油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05~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松节油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八、松节油的差价规定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松节油现货交易的差价规定》。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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