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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9-09 09:08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松籽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松籽

  1.2 商品代码:C40002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籽数量(单位:公斤):_。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松籽的含税单价为_____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松籽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松籽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质量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且其他指标符合标准LY/T1921-2010的红松松籽,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平均粒重/g (每500g颗粒范围)

外观

杂质和破损率/%

种仁颜色

饱满程度

风味

出仁率/%

0.53 (935-952)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6.2替代品为质量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且其他指标符合标准LY/T1921-2010的红松松籽,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平均粒重/g  (每500g颗粒范围)

外观

杂质和破损率/%

种仁颜色

饱满程度

风味

出仁率/%

0.67-0.54(750-934)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0.54-0.42(953-1200)

松籽均匀整齐,外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2.0

乳白或白色

饱满

无异味

>26

  6.3《仓库存货凭证》中松籽的重量为含水率为10%的公定重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松籽重量=过磅重量×1.10/(1+含水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10%为公定含水率,卖方货物入库含水率不超过13%。

  检测样品中饱满红松松籽占80%以上的饱满程度为饱满;杂质和破损率中包含霉烂果比例。

  6.4电子交易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允许检验误差如下:

  平均粒重允许误差为±0.005g,杂质和破损率允许误差为±0.5%,出仁率允许误差为±1%,含水率允许误差为±0.2%。

  6.5松籽运输合理损耗:按不超过1%执行。

  6.6松籽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从该批松籽检验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后,应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对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6.7用于交收的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松籽,应当是同一年份、同一质量标准等级的松籽,且以最晚生产日期作为该批松籽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超过24个月的松籽不得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未能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货物的,卖方构成违约。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松籽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松籽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松籽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松籽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松籽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松籽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松籽商品代码为C40002。

  二、松籽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松籽交易手续费为0.08%。

  四、松籽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0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1元/公斤。

  五、当松籽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5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和)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松籽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5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和)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1000吨。

  六、松籽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松籽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八、买卖双方协议交收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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