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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9-17 08:48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黑木耳(国际)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黑木耳(国际)

  1.2 商品代码:G50003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黑木耳(国际)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黑木耳(国际)的含税单价为____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厂库及下辖的收货点,该商品交收厂库为浙江天和食品有限公司和东宁县山里人黑木耳有限公司。

  4.2 买方应到厂库提货或由收货点代理收货,或者与厂库协商后由厂库代为发运。代办托运的运杂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黑木耳(国际)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黑木耳(国际)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T 6192—2008规定的一级黑木耳,具体质量指标如下:

 

技术要求

项目

质量指标

 

卫生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

≤1.0

铅(以Pb计)/(mg/kg)

≤2.0

总汞(以Hg计)/(mg/kg)

≤0.2

镉(以Cd计)/(mg/kg)

≤1.0

六六六(BHC)/(mg/kg)

≤0.2

滴滴涕(DDT)/(mg/kg)

≤0.1

感官要求

色泽

耳正面黑褐色,有光泽,背面暗灰色

形态大小

耳片完整,直径1.7-2.3 cm

耳片厚度/mm

≥0.8

杂质/%

≤0.4

拳耳/%

薄耳/%

流失耳

虫蛀耳

霉烂耳

气味

具有黑木耳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理化指标

干湿比

≥1:13

水份/%

≤14

灰份/%

≤6.0

总糖(以转化糖计)/%

≥22.0

粗蛋白质/%

≥7.0

粗脂肪/%

≥0.4

粗纤维/%

3.0-6.0

二氧化硫

≤30 ppm

  6.2黑木耳(国际)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自开具日期起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6.3黑木耳(国际)厂库须在质检有效期到期前协助货主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黑木耳(国际)交收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距生产日期(以原厂质检证书日期为准)超过18个月的黑木耳对应的《厂库存货凭证》自动注销。

  6.4 黑木耳(国际)交收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单次交收的磅差不超过1‰。

  6.5用于交收的黑木耳(国际)包装统一为塑料袋,净重5公斤/袋,外包装为纸箱或编织袋。包装须标注净重、毛重、批号、生产企业等标示。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七、订货保证金

  7.1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的《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3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黑木耳(国际)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黑木耳(国际)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进入交收时间,则不可转让合同。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黑木耳(国际)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黑木耳(国际)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黑木耳(国际)商品代码为G50003。

  二、黑木耳(国际)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1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黑木耳(国际)交易手续费为0.05元/公斤。

  四、黑木耳(国际)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2元/公斤。

  五、黑木耳(国际)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黑木耳(国际)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七、黑木耳(国际)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

  八、当黑木耳(国际)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的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黑木耳(国际)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的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00吨。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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