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稻花香粳米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稻花香粳米 1.2 商品代码:C10003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稻花香粳米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稻花香粳米的含税价为 元/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联合销售服务公司。 4.2 买方应到厂库、联合销售服务公司自提协商后代为发运。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稻花香粳米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稻花香粳米应符合以下规定: 6.1标准品为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T19266-2008《地理标志产品 五常大米》的一级稻花香粳米。
6.2 稻花香粳米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4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前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6.3用于实物交收的稻花香粳米入库时质量等级应符合标准品的质量标准。 6.4 用于实物交收的稻花香粳米须为当季新米。(稻米收割季节为每年10月中下旬)。 6.5用于实物交收的稻花香粳米入指定交收厂库时的标识和包装按照交收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6.6用于交收的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稻花香粳米,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质量标准等级的稻花香粳米,且以最晚生产日期作为该批稻花香粳米的生产日期。 6.7稻花香粳米出库重量未达标准总量允许范围±3%。 6.8 稻花香粳米《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4个月。有效期满后,可申请货物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6.9 稻花香粳米指定交收厂库在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协助交易商重新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规定的,指定生产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货物,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存货凭证,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订货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交收办法》规定,根据客户需要和提供的发票信息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厂库货物代保管服务 10.1 买方可与卖方(厂库)协商货物代保管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10.2 在代保管期内,发生保管货物灭失、污染、损坏的,卖方(厂库)应在代保管期满后向买方另行交付同质同量的稻花香粳米,原有货物由卖方(厂库)自行处置;如卖方(厂库)无法交付同质同量的稻花香粳米,卖方(厂库)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厂库)自行处置。代保管期间发生的纠纷与渤海商品交易所无关。 10.3 在代保管期内卖方(厂库)无法继续提供保管服务的,可与买方协商择日提货,在约定期限内安排货物出库,且不得向买方收取期间保管费用;如买方无法提货的,卖方(厂库)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卖方(厂库)自行处置。 10.4 代保管违约金可申请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如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卖方(厂库)不予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 11.1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1.2.2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1.2.3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稻花香粳米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稻花香粳米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稻花香粳米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稻花香粳米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一、稻花香粳米商品代码为C10003 二、稻花香粳米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2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稻花香粳米交易手续费为0.01元/公斤。 四、稻花香粳米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1元/公斤。 五、当稻花香粳米单边总订货量大于50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的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稻花香粳米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50000吨时,单个交易商(含多个具有资产关联的交易商的账户)的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1000吨。 六、稻花香粳米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稻花香粳米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渤海商品交易所网上营业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