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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7-01 09:00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蜂王浆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蜂王浆

  1.2 商品代码:C50003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蜂王浆数量为  公斤。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蜂王浆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厂库和提货点。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蜂王浆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蜂王浆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标准品为质量符合蜂王浆GB9697-2008规定的合格品蜂王浆(10-羟基-2-癸烯酸(缩写为10-HDA)含量百分比为1.4),质量指标如下:

 

指标

合格品

  水分/%   ≤

67.0

  10-HDA/%  

1.4

  蛋白质/%

11-16

  总糖(以葡萄糖计)/%   ≤

15

  灰分/%   ≤

1.5

  酸度(1mol/L NaOH)/(mL/100g)

30-53

  淀粉/%

不得检出

  6.2替代品包括质量符合蜂王浆GB9697-2008规定的合格品蜂王浆(10-HDA含量百分比为1.5或1.6);质量符合蜂王浆GB9697-2008规定的优等品蜂王浆(10-HDA含量百分比为1.8或2.0或2.2);质量在GB9697-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欧盟蜂王浆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质量在GB9697-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日本蜂王浆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质量符合蜂王浆冻干粉GB/T21532-2008规定的蜂王浆冻干粉(10-HDA含量百分比为4.0或5.0或6.0);质量在GB/T21532-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欧盟蜂王浆冻干粉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冻干粉;质量在GB/T21532-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日本蜂王浆冻干粉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冻干粉。不同替代品的质量指标参数如下:

  (1)替代品为质量符合蜂王浆GB9697-2008规定的合格品蜂王浆(10-HDA含量百分比为1.5或1.6),其质量指标如下:

 

指标

合格品蜂王浆

  水分/%   ≤

67.0

  10-HDA/%  

1.5或1.6

  蛋白质/%

11-16

  总糖(以葡萄糖计)/%   ≤

15

  灰分/%     ≤

1.5

  酸度(1mol/L NaOH)/(mL/100g)

30-53

  淀粉/%

不得检出

  (2)替代品为质量符合蜂王浆GB9697-2008规定的优等品蜂王浆(10-HDA含量百分比为1.8或2.0或2.2),其质量指标如下:

 

  指标

优等品蜂王浆

  水分/%   ≤

67.0

  10-HDA/%  

1.8或2.0或2.2

  蛋白质/%

11-16

  总糖(以葡萄糖计)/%   ≤

15

  灰分/%     ≤

1.5

  酸度(1mol/L NaOH)/(mL/100g)

30-53

  淀粉/%

不得检出

  (3)替代品为质量在GB9697-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欧盟蜂王浆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其增加质量指标如下:

 

检测项目

检测类别   (重点或监控)

限量要求

检测限量

法规和依据

说明

氯霉素

重点检测

N.D

0.3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附加证明要求出具该项目检测结果

硝基呋喃类及代谢物

重点检测

N.D

1.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附加证明要求出具该项目检测结果

硝基咪唑类   二甲硝基咪唑

甲硝哒唑   洛硝哒唑

重点检测

N.D

5.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链霉素(包括双氢链霉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参照残留监控

四环素族

监控检测   (年监控比例不超过10%)

10μg/kg

10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

重点检测

5μg/kg

5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磺胺类(16种磺胺)

监控检测

N.D

5.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以欧盟16项为准

红霉素   泰乐菌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林可霉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2012年残留监控有不合格

  注:依据欧盟96/23/EC,(EC)470/2009及4个附录要求,优先选用进口国的检测方法。

  (4)替代品为质量在GB9697-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日本蜂王浆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其增加质量指标如下:

 

检测项目

检测类别(重点或监控)

限量标准

检测限量

法规和依据

说明

氯霉素

监控检测

N.D

0.5μg/kg

农业部193、235号公告;根据日本肯定列表及补充文件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西林只检测原药)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根据日本肯定列表,日本厚生省食安发第0531001号(平成19年5月31日,2008年5月31日)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硝基咪唑类:二甲硝基咪唑、甲硝哒唑、洛硝哒唑

监控检测

N.D

5.0μg/kg

 

日常监控不合格率较高

链霉素、双氢链霉素

监控检测

50μg/kg

日本国控制限量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奥比沙星、沙拉沙星、双氟沙星、丹诺沙星、诺氟沙星、噁喹酸、萘啶酮酸、氟甲喹)

重点检测

10μg/kg

一律标准

各5.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新增加了6个沙星类药物

磺胺类14+1项:磺胺喹噁啉、磺胺氯哒嗪、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硝苯、磺胺吡啶、磺胺苯酰、磺胺邻二甲基嘧啶、磺胺甲氧哒嗪、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

监控检测

10μg/kg

一律标准

1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快讯(第60期),日本国从2007年8月21日起对蜂产品实施检测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新增加了2个磺胺类药物。加1是增效剂

四环素族: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

监控检测

300μg/kg

1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注:依据农业部193号公告、日本肯定列表、预警通报和国质检食函[2007]792号,并根据日本2006年6月23日食安发第0623001号文《关于对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的一部分更改规定》,关于食品中列为“不检出”农药等成分项目的氯霉素有关试验方法,在针对蜂王浆的试验中追加了抽出法和精制法”中规定蜂王浆氯霉素检测限5.0μg/kg。优先选用进口国的检测方法。

  (5)替代品为质量符合蜂王浆冻干粉GB/T21532-2008规定的蜂王浆冻干粉(10-HDA含量百分比为4.0或5.0或6.0),其质量指标如下:

 

  指标

蜂王浆冻干粉

  水分/%   ≤

3.0

  10-HDA/%  

4.0或5.0或6.0

  蛋白质/%   ≥

33

  总糖(以葡萄糖计)/%   ≤

45

  灰分/%   ≤

4.0

  酸度(1mol/L NaOH)/(mL/100g)

90-159

  淀粉/%

不得检出

  (6)替代品为质量在GB/T21532-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欧盟蜂王浆冻干粉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冻干粉,其增加质量指标如下:

 

检测项目

检测类别   (重点或监控)

限量要求

检测限量

法规和依据

说明

氯霉素

重点检测

N.D

 

0.3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附加证明要求出具该项目检测结果

硝基呋喃类及代谢物

重点检测

N.D

1.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附加证明要求出具该项目检测结果

硝基咪唑类   二甲硝基咪唑

甲硝哒唑   洛硝哒唑

重点检测

N.D

5.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欧盟法规96/23/EC;要求出证

 

链霉素(包括双氢链霉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参照残留监控

四环素族

监控检测   (年监控比例不超过10%)

10μg/kg

10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

重点检测

10μg/kg

10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磺胺类(16种磺胺)

监控检测

N.D

5.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以欧盟16项为准

红霉素   泰乐菌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质检食函[2008]162号

 

林可霉素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欧盟法规(EC) 470/2009及修订指令

  2012年残留监控有不合格

  注:依据欧盟96/23/EC,(EC)470/2009及4个附录要求,优先选用进口国的检测方法。

  (7)替代品为质量在GB/T21532-2008基础上符合出口日本蜂王浆冻干粉重点检测监控项目的蜂王浆冻干粉,其增加质量指标如下:

 

检测项目

检测类别(重点或监控)

限量标准

检测限量

法规和依据

说明

氯霉素

监控检测

N.D

0.5μg/kg

农业部193、235号公告;根据日本肯定列表及补充文件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西林只检测原药)

监控检测

N.D

1.0μg/kg

农业部193号公告;根据日本肯定列表,日本厚生省食安发第0531001号(平成19年5月31日,2008年5月31日)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硝基咪唑类:二甲硝基咪唑、甲硝哒唑、洛硝哒唑

监控检测

N.D

5.0μg/kg

 

日常监控不合格率较高

链霉素、双氢链霉素

监控检测

50μg/kg

日本国控制限量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奥比沙星、沙拉沙星、双氟沙星、丹诺沙星、诺氟沙星、噁喹酸、萘啶酮酸、氟甲喹)

重点检测

10μg/kg

一律标准

各1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新增加了6个沙星类药物

磺胺类14+1项:磺胺喹噁啉、磺胺氯哒嗪、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硝苯、磺胺吡啶、磺胺苯酰、磺胺邻二甲基嘧啶、磺胺甲氧哒嗪、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

监控检测

10μg/kg

一律标准

1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快讯(第60期),日本国从2007年8月21日起对蜂产品实施检测

日本2010年度监控计划,新增加了2个磺胺类药物。加1是增效剂

四环素族: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

监控检测

300μg/kg

10μg/kg

根据日本肯定列表

 

注:依据农业部193号公告、日本肯定列表、预警通报和国质检食函[2007]792号,并根据日本2006年6月23日食安发第0623001号文《关于对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的一部分更改规定》,并关于食品中列为“不检出”农药等成分项目的氯霉素有关试验方法,在针对蜂王浆的试验中追加了抽出法和精制法”规定蜂王浆氯霉素检测限5.0μg/kg。优先选用进口国的检测方法。

  6.3 用于实物交收的蜂王浆入库时质量不低于国标GB9697-2008规定的蜂王浆合格品(10-HDA含量为1.4)标准;用于实物交收的蜂王浆冻干粉入库时质量不低于国标GB/T21532-2008规定的蜂王浆冻干粉(10-HDA含量为4.0)标准。

  6.4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的对应的蜂王浆,应当是同品牌和同质量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粉,且以该组商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商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5 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质量规定的蜂王浆自生产日起十二个月内可以入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自生产日起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蜂王浆不可以用于实物交收。

  6.6《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日期起12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指定交收厂库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应附有对应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6.7蜂王浆实物交收每个交收单位的溢短不超过±10克。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 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按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给买方。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蜂王浆商品代码为C50003。

  二、蜂王浆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2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蜂王浆交易手续费为0.08%。

  四、蜂王浆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1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1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2元/公斤。

  五、蜂王浆分三种规格的包装:一是50公斤/桶的塑料桶装;二是6公斤/壶的塑料壶装;三是采用0.5公斤/瓶的塑料瓶装。蜂王浆冻干粉的包装为5公斤/袋的塑料袋装。

  六、除生产企业以外的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是80000公斤。

  七、蜂王浆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八、蜂王浆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8‰。

  九、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蜂王浆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蜂王浆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蜂王浆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蜂王浆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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