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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时间:2014-07-07 08:58来源:渤海商品交易所论坛 作者:徐晓彤 点击: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茅台镇基酒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茅台镇基酒

  1.2 商品代码:C50005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茅台镇基酒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茅台镇基酒的含税单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交收厂库、以及提货点。

  4.2 买方应到仓库、厂库、或提货点自提,或者与仓库、厂库、或提货点协商后代办托运。代办托运的运杂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茅台镇基酒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用于交收的茅台镇基酒应符合以下规定:

  6.1 标准品为按照茅台镇酿造基酒的生产工艺,以茅台镇当地产“红樱子”高粱为原料生产的含生产季为5年(生产季为1年)的第一、二、…、七轮次烤酒按比例9:14:23:22:17:10:5混合而成的酒精度大于等于53%vol的茅台镇基酒。其中,第一、二、…、七轮次烤酒的质量需满足以下标准。

  表I:各轮次烤酒的质量指标

 

  

  总酸g/L

  总酯g/L

  酒精度%vol

  乙酸乙酯g/L

  第一轮次

  4.0 -- 7.0

  6.0 -- 13.0

  ≥57.0

  0.3

  第二轮次

  ≥3.0

  ≥4.0

  ≥56.0

  0.3

  第三轮次

  ≥2.3

  ≥3.5

  53.5 -- 54.5

  0.3

  第四轮次

  ≥2.0

  ≥3.5

  53.5 -- 54.5

  0.3

  第五轮次

  ≥1.8

  ≥2.5

  53.5 -- 54.5

  0.3

  第六轮次

  ≥1.5

  ≥2.5

  ≥52.0

  0.3

  第七轮次

  ≥1.2

  ≥2.0

  ≥52.0

  0.3

  同时,七轮次酒混合而成的茅台镇基酒需满足国家标准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规定的纯粮优级酱香型高度酒标准,质量指标如下:

  表II:各轮次混合后基酒的质量指标

 

技术要求

项目

质量指标

检验依据

  卫生指标

  GB2757

  GB/T 5009.48

 

等级

优级

GB/T 10345

感官要求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无悬浮,无沉淀

香气

酱香突出,香气优雅,空杯留香持久

口味

酒体醇厚饱满,诸味协调,回味悠长

风格

本品风格典型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理化指标

总酸(以乙酸计)/(g/L)

≥1.4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2

乙酸乙酯(g/L)

≤0.3

固形物/(g/L)

≤0.7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6.2 按照茅台镇酿造基酒的生产工艺,以茅台镇当地产“红樱子”高粱为原料生产的含生产季为5年以上(生产季为1年)的第一、二、…、七轮次烤酒按比例9:14:23:22:17:10:5混合而成的酒精度大于等于53%vol的茅台镇基酒可作为替代品交收。

  6.3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批原料生产、同一年份、同一品种的商品组成。

  6.4 茅台镇基酒《仓库存货凭证》和《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可经申请、交易所核准后重新生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6.5 配对成功的茅台镇基酒,买方可以选择转存生成《仓库存货凭证》用于交收,并支付规定的仓储费用,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暂行)》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指定仓库和厂库仓储等相关费用》。

  6.6 经指定仓库或厂库检验合格入库后的茅台镇基酒,在仓储时间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指定仓库、厂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换货物。

  6.7 茅台镇基酒5年以上(生产季为1年)实物重量的自然损耗为一年内不超过0.5%(含一年),低于该损耗的部分由买方承担,超出该损耗的部分由货主承担。

  6.8 茅台镇基酒出库重量溢短范围为±5%,磅差范围为±0.5%,出库重量在磅差范围内均为合格重量。

  6.9 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质量、数量存有争议的,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解决。

  七、订货保证金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订货保证金,订货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发票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普通发票。

  十、售后技术服务

  买方可向仓库或厂库申请茅台镇基酒售后技术服务,包括酒的存储方法、包装等,手续及费用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

  十一、货物代保管服务

  11.1 买方可与仓库或厂库协商并委托仓库或厂库代为保管享受增值服务,并签署《茅台镇基酒代保管协议》,手续及费用按《茅台镇基酒代保管协议》规定办理,买卖双方协商处理的除外。

  11.2 在代保管期内,发生保管货物灭失、污染、损坏的,仓库或厂库应在代保管期满后向买方另行交付同质同量的基酒,原有货物由仓库或厂库自行处置;如仓库或厂库无法交付同质同量的基酒的,仓库或厂库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仓库或厂库自行处置。

  11.3 在代保管期内仓库或厂库无法继续提供保管服务的,可与买方协商择日提货,在约定期限内安排货物出库,且不得向买方收取期间保管费用;如买方无法提货的,仓库或厂库须向买方支付代保管违约金,原有货物由仓库或厂库自行处置。

  11.4 代保管违约金可申请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如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指定仓库、厂库不予赔偿。

  十二、指定仓库、厂库回购服务

  注销了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或在代保管期内的商品均可由指定仓库、厂库进行回购服务,价格以双方协商为准。

  十三、违约责任

  13.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3.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3.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3.2.2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3.2.3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相应的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除外)。

  13.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交收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3.4 转存货物质量争议及相应的责任均由仓库负责处理和承担。

  十四、免责条款

  14.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4.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五、合同的签署

  15.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合同即行生效。

  15.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六、其他条款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6.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6.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6.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茅台镇基酒商品代码为C50005。

  二、茅台镇基酒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2元/公斤。

  三、交易所收取茅台镇基酒交易手续费为0.08%。

  四、茅台镇基酒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公斤,交收申报数量应当是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1元/5公斤。5公斤的基酒为塑料桶包装。

  五、茅台镇基酒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茅台镇基酒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5%。

  七、除生产企业以外的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吨。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数量、时间、交收地等。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茅台镇基酒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茅台镇基酒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茅台镇基酒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在规定交易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旦进入交收时间,则不可转让合同。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茅台镇基酒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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